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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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法定审限表案件类型法定
审限起算日期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实际审理时间的起算日期,一般应当自实际收(立)案日期的次日起算。A为立案日期次日,B为收到案件材料日期次日,C为决定再审日期次日,或者收到指令再审裁定(决定)及其案件材料日期,或者收到抗诉材料日期,D针对需要公告的特殊程序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次日起算。E为受理通知送达之日次日起算。其他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审限,自然没有实际审理时间起算日期。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的审限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经最高法院决定,可以延长的审限刑事刑事涉外案件审限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应当认为审限与一般刑事案件审限没有区别。
一审简易程序案件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如果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A普通程序公诉1.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诉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期限记入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半个月按15日计算。
B2月对于公诉与自诉中不附带民诉的情况,此期限为空,不可适用于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1月 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条件是: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普通程
序自诉被告人被羁押1.5月4A2月51月6被告人未被羁押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A3月7刑罚
变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 2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这里并未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故认为此类案件的法定审限为2个月。
B拘役、管制、缓刑的减刑1月《刑诉解释》第362条第7项规定,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B撤销缓刑、假释案件1月《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B减刑、假释复裁1月《刑诉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B特殊情况假释复核特殊程序假释复核是指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此类假释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且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审案件1.5月4A2月51月61月《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法定刑以下处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3月《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4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C3月14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3月 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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