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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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
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
中所列34 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 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 万吨以上)、
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
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 号)
9.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 号)
10.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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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
发〔1998〕7 号)
12.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0〕133 号)
13.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0〕309 号)
14.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 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136 号)
16.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 号)
17.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4〕29 号)
18.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35 号)
19.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 号)
20.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5〕200 号)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12 号)
22.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3 号)
23.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
源部2009 年第17 号)
2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 号)
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
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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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要求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
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1980 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
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4.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6.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7.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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