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履行的职责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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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与挑战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机 与挑战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孙国林
孙国林
2007 5月
2007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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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6 8 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的新的企业破产法 。该法的
诞生正式宣布中国从 “计划破产”年代走向了 “市场破产”的年代 。中国从此有了真正意义上的
企业破产。
新的破产法为了保全债务人资产,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增设了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由法院
指定,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依照破产法的
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分配、清算及其特定情况下的重整
和和解 ,一方面形成我国在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模式,另一方面又要综合平衡债
权人、债务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
在新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 ,这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发展和注册
会计师的执业形象及地位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破产法不仅拓宽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领域 ,也加
强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会计师事务所将为企业提供从设立 、发展 ,直到关
闭 、清算等的一系列服务。对注册会计师来说 ,除了可以从业务领域上提高形象外,还使注册会
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
我们在执行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法规: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 程
©2006 德勤咨询 2
目录
§ 企业破产程序及破产关系人
§ 新破产法背景下注册会计师的机会
§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履行的职责
§ 我们的优势与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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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破产申请
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否
否
受理
受理
受理
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
是 驳回申请
是
进入破产程序
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人
(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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