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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7-06-17约3.12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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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5〕年金保险04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 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六十五、七十和七十五周岁四种; 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七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 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 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 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养老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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