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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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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事项 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二、办理依据: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材料: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应提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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