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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04-04约8.06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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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 (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 (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 (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种子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依权限上报审批。 审核未通过的,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同类作物品种,由核发机关 在原证上加注。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应在期满前70天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作物品种、地点及规模生产种子。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和登记范围生产种子。 第十二条 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县种子管理局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 第十三条 实行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制度。种子生产基地所在村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认定: (一)向县种子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核合格的,由县种子管理局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 (三)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第十五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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