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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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基本概念
一.法
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新闻传播法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含义:
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
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
公法和司法:
公法
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
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
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
:我国新闻法的渊源
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
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
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
民法: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规:
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有三种类型:
1.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电信条例》是我国目前管理传媒界的最高规范。
对新闻活动中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
关于新闻出版方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关于广播电视方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
其他行政法规中与新闻活动有关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和基本法律,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规范
: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
概念和内涵
宪法《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教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公民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穿于新闻传播活动中。人人享有寻求,接受,传播新闻以及对新闻发表意见的自由。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有关出版自由的规定:
第一,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第二,将出版自由的主体与出版单位区别开来。
公民个人不可以设立任何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出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我国公民出版表达活动必须在国家创设出版单位的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行设立出版单位,自行印刷和制作出版物是非法的。这是我国公民形式出版自由的基本边界。
第三,对出内容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
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新闻活动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两种形式:
①消极权利: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不予非法干预和妨碍的义务。
②积极权利: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民知悉,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
公开条例
从单向信息公开到整体信息公开。
注: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具有相对性,公开条例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同意公开,二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可以公开。
从零星的公开措施到信息公开制度化
两个重要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从单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双向的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向政府申请公开并行。
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新闻工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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