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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合同通用版.doc

发布:2017-08-17约9.3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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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4001 市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单元 1、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座落于 市 区 号 广场 座(以下称“广场”)第 层 单元(以下称“租赁单元”)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 2、租赁单元的计租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计租建筑面积= 市房地产测绘主管部门测定的租赁单元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租赁单元位置及四至见本合同附图所示,该附图只作一般位置识别之用,并不显示租赁单元实际面积大小。 3、 租赁单元的交付标准如下(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及大小以实际交付状态为准): 1)墙身:毛坯交付; 2)天花:毛坯交付; 3)地面:砼楼地面; 4)空调:租户自行安装; 5)消防:配装消防设备(包括消防喷淋、烟感等); 6)电表:每层设置总箱,租户自行安装独立电表。 4、租赁单元只能作乙方办公之用。乙方在租赁单元经营业务的名称是 ,其主要经营范围为 。如乙方需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二、租赁期及免租期 1、 本合同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含免租期)。甲方应于租赁期开始日前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单元交付乙方使用。 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享有 个月的免租期,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免租期属一次性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租或租期延长。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单元的租金,但乙方仍应向广场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免租期内的物业服务费,并依约缴付使用室内空调等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 租金 1、 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承租租赁单元的租金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租赁单元的计租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租赁单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租赁单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租赁单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上述所列租金不包括物业服务费、室内空调等使用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免租期后的首月租金,之后的租金按自然月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应于每月七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如本合同租赁期的首月或尾月租期不足一个月的,则乙方应按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 3、乙方应将租金支付到甲方的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应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四、物业管理 1、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与广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租赁单元的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称“物业服务合同”)。 2、 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物业服务合同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自动终止。 五、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承担 1、乙方应于每月 七日向甲方委托的广场物业服务企业—— 有限公司缴交当月物业服务费人民币 (¥ 元)。首次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广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相当于 2 个月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费保证金和相当于 1 个月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水电费周转金,共计人民币 (¥ 元)。 3、 乙方使用租赁单元产生的水费(含排污费)、电费、室内空调使用产生的电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广场物业服务企业按水、电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代为收取。 4、 乙方如需使用电信、数据网络及有线电视等业务的,应自行向提供服务的单位申请,申请及使用该等业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交纳,乙方应按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要求按时交纳上述费用。 六、保证金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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