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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权利配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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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政法论丛No.1

2024年2月ZhengFaLunCongFeb.10,2024

【文章编号】1002—6274(2024)01—081—13

论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权利配置∗

侯利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内容摘要】大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我国学界对于前三类数据的成果

颇丰,但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这个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数据类型却研究甚少。从事实角度来说,该类数据既无法

由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所有,也无法归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企业共同共有。从法律角度而言,该类数据既无法援用个

人数据中的人格尊严保护原则,也无法适用平台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将其视为平

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企业所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中的新收益,适宜通过对平台企业施加透明度义务并且赋予平台内经

营者启动再次谈判的方式进行权利配置。

【关键词】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利配置不完全契约透明度再次谈判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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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益主体,但强调应当“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

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

条》)共设置了三种类型的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

据、公共数据,并要求以此构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型”。其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涉及平台内经营者。

权授权制度”。这三类数据对应的主体分别为个人、鉴此,本文拟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权利配置进行研

企业、公共机构。其中,企业主体既包括提供平台服究,以期补足当前数据治理研究中的空白领域。

务的平台企业,也包括基于平台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

一、数据的构造与规制逻辑

营者。二者均在生产经营中搜集并产生数据,但平台

内经营者必须依赖平台企业进行各种数据搜集与生我国目前尚未就所有类型的数据进行统一立法。

产;其数据在生成之后由平台企业直接持有,无法由学界在研究中多使用自有概念,这些概念不仅措辞不

平台内经营者独立控制。实践中因为该权利配置空一,内涵也略有不同。为便于后续的讨论,本文对后

白所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三:(1)平台企业不允许平台续讨论中使用的概念进行初步界定。

内经营者获取相关数据;(2)平台企业不允许平台内(一)数据的概念与主体

经营者将相关数据迁移至其他平台企业;(3)平台企数据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data,本意为信息。但

业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与之竞争。目前我国学我们目前研究中的数据并非是具体的信息,而是海量

[2]

界对于个人数据、平台数据、公共数据权利配置的研信息的聚合体,或简言之为大数据。大数据的潜能

究颇丰,但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研究却为数甚并非仅是其所包含的单条信息的简单汇总,而是“提

少;为数不多的研究提出应当授予平台内经营者“有供了一种人类认识复杂系统的新思维和新手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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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数据访问权与利用权”。但这些研究既未探讨以让我们“理解和发现现实复杂系统的运行行为、状

此等访问权与利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亦未分析这些举[3]

态和规律”。大数据的出现打破了数据与信息之间

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权益的全面性与妥当性。《数的直接对应关系。比如,ChatGPT通过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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