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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doc

发布:2017-02-13约6.89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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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 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适应农村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配合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深化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的意见》(中府〔2012〕75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政府2002年出台的《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如下: 一、清产核资 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清产核资。 (一)范围:以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体为单位,包含村级经济联合社、组级经济合作社及其属下的集体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经营服务性公司等)。 (二)内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评估,做好各项资源资产确权工作,界定产权关系,确定集体净资产总额。 1、资源性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对于权属有争议的自然资源(如水利设施用地等),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权属后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2、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共积累、征地补偿款提留、投资投劳等兴办的集体资产如厂房、商铺、市场等;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对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等。 3、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福利等公益性的资产,如办公楼、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公园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及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由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经过全面、细致的盘查、清理,制定资产清单。各项集体资产原则上需要进行评估和货币量化,形成资产货币总额(部分不能或不宜货币量化的资产,要做好实物台账登记工作),最终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总股本。 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简称“股联社”)的,组级经济社资产加入股联社时,股东的股份配置应根据该经济社的入股资产计算,不能搞平调,要注重公平。 (四)公布结果:清产核资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结果报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股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股东资格界定 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我市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农业户口将无法作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必须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依法、民主、合理对股东资格进行界定,以拥有股权作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确保历史与现实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改革与稳定相统一。 (一)各镇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确定以某一时间点,作为股东资格界定的截止时间,统计符合条件的在册人口。 (二)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且股权固化彻底,执行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持原有股东资格,保持股权固化不改变。 (三)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但股权没有彻底固化,以在册农业户口为依据,实行定期调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主表决”的原则,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集体收益分配、履行义务等因素,对股权进行彻底固化。短期内确实无法固化的,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本次确权对象作为股东在土地承包期内进行固化,不再定期进行调整,本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股东资格应包括以下范围: 根据截止时间,在册的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村民,及其在实行本次股份固化以前已经加入当地户籍(农业户口)、并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直系亲属(合法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配偶等)。 2、原来股权配置和集体收益分配存在争议的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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