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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颜深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颜深,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廖三林,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廖颜深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廖颜深在京东商城网站(网址:)提交订单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电脑包、鼠标垫、保护膜、无线鼠标共五件商品,合计付款5599元,订单列明收货人廖颜深,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东莞庄嘉逸花园7-905,并留有手机号码,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同日,送货员雷头保将上述商品送至指定收货地址,廖颜深称货到时其不在家,经与雷头保电话沟通,雷头保送货上门,廖颜深委托大姨收货付款,但因雷头保催促,大姨无暇当面验货。次日,廖颜深返家后拆开商品包装,发现笔记本电脑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于23时58分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京东商城回复称因产品未按《用户手册》的说明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的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建议廖颜深联系厂家售后进行付费维修。
2014年4月6日,廖颜深将笔记本电脑送至华硕产品服务中心检测,经查产品故障为屏幕破裂,键盘模组后方凹陷,非正常损坏。廖颜深多次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还所购买的全部商品,京东商城于2014年5月30日承诺退货,并于2014年6月15日将货款全额退还廖颜深。
另查明,案涉笔记本电脑发票的开票单位为广州晶东公司。廖颜深主张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是京东商城,该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北京京东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卖方为广州晶东公司,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北京京东公司,并提交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附页。
再查明,京东商城售后服务规则载明:属性能故障(商品出现硬件性能故障)、物流损(因物流运输导致商品损坏、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的退换类别支持签收7天内退换货。服务说明载明:2.关于物流损,请您在收货时务必仔细验货,如发现商品外包装或商品本身外观存在异常,需当场向配送人员指出,并拒收整个包裹,如您在收货后发现外观异常,请在收货24小时内提交退换货申请,如超时未申请,将无法受理。
廖颜深原审诉讼请求为:1.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赔偿廖颜深损失16797元;2.案件诉讼费由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如何确定?二、廖颜深主张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欺诈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廖颜深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京东商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广州晶东公司出售案涉商品并开具发票,故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为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附页可以证实京东商城的经营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故廖颜深主张卖方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均为北京京东公司,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本案纠纷源于廖颜深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在收货时未及时验货,至收货次日廖颜深发现商品损坏要求退货而产生,综观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其一,网络订单载明收货人、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京东商城依约送货,在与廖颜深沟通后将商品交付廖颜深委托的成年同住家属签收,履行交货义务;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廖颜深应当知道其收货时有权验货,否则其有权拒绝签收货物,廖颜深在授权其家属签收货物时亦可要求检验商品是否完好,而无需送货员另行提醒;即便如廖颜深所述因送货员态度恶劣导致其家属无暇验货,亦不能成为广州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欺诈之理由。其二,从廖颜深发现商品损坏后及时申请退货、遭拒后将商品送至华硕产品服务中心检测并屡次申诉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廖颜深的上述种种表现是善意常人的合理反应,其处事方式符合常理,故本案由廖颜深本人原因导致商品损坏的道德风险可以忽略。其三,廖颜深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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