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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发布:2025-04-04约4.48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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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危险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八大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分工

1.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修订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八大安全作业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组织开展八大安全作业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2.作业部门

负责本部门八大安全作业的申请、审批和现场实施。

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

3.审批部门

负责对八大安全作业申请进行审批,确保作业方案安全可行。

对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四、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级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

1.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详细注明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作业人员等信息。

2.特殊动火作业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审批。

3.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予以批准。

(四)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

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一)定义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釜、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二)受限空间作业申请与审批

1.作业单位应提前对受限空间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并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3.审批部门应审查作业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2.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检测指标包括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

3.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空气呼吸器等。

4.受限空间外应设置专人监护,监护人与作业人员应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情况。

5.作业过程中,应定时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六、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一)定义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分级

1.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m≤h<5m。

2.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

3.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m≤h<30m。

4.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

(三)高处作业申请与审批

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作业人员等。

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3.审批部门应审查作业方案的安全性,包括高处作业设备的可靠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2.高处作业平台应牢固可靠,周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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