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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申投诉及行政处罚介绍.ppt

发布:2016-04-28约4.98千字共3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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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认证机构加强认证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如:上述案例中,审核员由于没去现场,编造的审核记录漏洞百出,但是在做认证决定的评审也流于形式,未发现相关问题。   在接受行政调查过程中,应该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调查。不能做伪证或者伪造篡改证据,试图掩盖违法事实。相关行为一旦被发现,只能导致更严重的行政处罚。   认证机构面临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证机构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请注意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限是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 谢 谢! * shengfei shengfei 国家认监委专项监督检查、申诉投诉及行政处罚介绍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2014年9月3日 一、认监委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介绍 二、认监委申投诉情况介绍 三、认证机构行政处罚介绍 一、认监委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介绍 2005年,为了加强对认证认可专项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专项监督检查行为,增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认法(2005)47]号。 近年来,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在年初制定当年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上一年度的专项监督监督检查情况、申投诉情况、社会媒体关注问题、行政处罚情况等有针对性的确定当年的监督检查内容、对象、及开展的区域等。 如:2014年我委确定了9个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其中涉及认证机构的3个,主要是针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督检查、3C指定机构的检查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检查。 认监委对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如:2013年,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3家认证机构予以行政告诫,对18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发现的问题主要是认证机构审核时间不足,审核有效性差,审核员收受红包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等。 风险提示: 认证机构在遇到专项监督检查时,无论是认监委还是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对相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否则: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54条第(五)款,将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如检查行为不规范,认证机构可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进行举报等。 如:检查人员少于2名,或未出具认监委统一印制的通知书,机构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发现检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我委控告或检举;认为检查人员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 检查人员回避。 认证机构对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请注意时限,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二、国家认监委申诉投诉情况介绍 (一)国家认监委申诉投诉制度完善 1. 2002年,为加强对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家认监委在成立之初便制定并颁布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通畅的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确立了保障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完善了认证认可工作的自身监督机制,对切实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2. 2009年,我委建立了申诉投诉工作及数据分析的专题报告制度,每季度将认监委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和申诉投诉数据进行分析,切实发挥申诉投诉信息渠道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 2011年,在总结近8年来申诉投诉处理经验和借鉴其他部门申诉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委修订并颁布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从制度上完善了申诉投诉处理机制,拓宽和畅通申诉投诉渠道,切实提高申诉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 4. 2012年,建立申诉投诉信息认监委与认可中心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中认可约束的作用。将涉及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诉投诉转发认可中心,共同加大对违法、违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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