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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建立司法与监督良性互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论文摘要:如何更有效地接受人大监督,构建司法与监督良性互动关系,是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思考的时代课题。本文从人民法院工作的视角出发,探索建立司法与监督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即建立和健全与人大代表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对建立这一机制的意义、思路和具体设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司法 监督 良性互动 联络机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法定职权,也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基本义务。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会》(以下简称《监督法》)开始施行,该法从人大常委会的角度,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接受监督的人民法院来看,如何处理好司法与监督的关系,更有效地接受监督,让这部法律真正得到有效实施,达到制定法的目的,则没有现存的可操作依据。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都在努力探索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方式。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建立与人大代表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是实现司法与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连接点,是建立和健全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的背景和意义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大。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寄予厚望,通过司法途径表达和实现诉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是,基于正处于转型期的国情因素和法院自身发展的原因,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距离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因此,当下人民法院如何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时代课题。而严守法律底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经常性联络沟通工作是指除每年一次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代表团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来信之外,在日常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过程中,与人大代表之间开展的一系列形式多样的联系、交流和沟通工作。探索建立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经常性联络机制是保证监督权行使的有效载体。通过与当地人大机关有关部门的联系,人民法院可以适时掌握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动态,结合自身工作,统筹兼顾,主动将其工作情况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保证监督权行使取得实效。如,根据掌握的人大机关近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准备向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加强与人大机关的工作衔接,提前准备和做好人大常委会来法院的执法检查活动,安排部署接受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检查活动顺畅进行,等等。 二是经常性联络机制是实现日常工作监督的最佳手段。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日常工作监督。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在人民法院和人大代表之间架设了一道无形的交流沟通的桥梁和通道,使得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与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有了人力保证,监督落在实处。联络机构和专门的联络人员负责处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来信和情况反映的受理、转办、督办和答复;负责代表来访和接待;负责协调法院领导、部门与代表的工作联系等。 三是经常性联络机制是实现人大整体监督的有效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根据行政区域和层级进行设立,分为四个层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分为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即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分级负责与各级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联系,省级法院负责驻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本省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州市法院负责所在州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以此类推,通过四级法院的联络,各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形成了整体监督,避免了上一层级的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监督的虚化现象。 四是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促进人大监督质量全面提升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及时通报法院工作情况、适时向人大机关报告专项工作等,拓宽了人大的监督平台;另一方面,人大代表通过参加旁听庭审、参加法院专题研讨会、体验执行等活动,对法院工作、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等,有更直观的认识,培养和提高了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也对其履职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 二、创新联络沟通机制的几点思路 一是依法。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是在宪法框架内的监督,其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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