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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docx

发布:2017-06-17约2.9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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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论文关键词 个人信息 权力基础 隐私权 人格权  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我国学界和司法界纷纷呼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程。而权利基础则是立法的基石,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是隐私权,而德国个人信息立法的权利基础是一般人格权。我国究竟该取法美国以隐私权为权利基础还是效仿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权利基础呢?  一、美国隐私权保护模式  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隐私权理论为基础。1890年,美国人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此后,隐私权理论便在美国这片崇尚自由与独立的土壤上生根发芽,不断发展。通过“帕维斯奇案”,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承认了隐私权,通过判例将隐私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1960年,美国法学家普罗瑟发表了著名的论文《论隐私》。至此,美国传统隐私权在习惯法上的地位更加巩固。随后,隐私权发展到宪法领域。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及学界通过对美国宪法修正案加以直接或间接解释,创设了宪法上的隐私权,将隐私权提升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20世纪60年代,美国进入高速便捷的信息化时代。习惯法上的隐私权及宪法修正案确立的隐私权,已不足以涵盖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于是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信息隐私权的含义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隐私权,更核心的含义是强调个人对其信息的确定权、支配权和控制权。对比消极的传统隐私权,信息隐私权体现了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积极参与、控制、支配的权利。信息隐私权概念的提出,表明了信息社会对隐私权全面保护的实现,同时也意味着消极隐私权开始向积极隐私权转化。  二、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德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权利基础。1954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读者来信案”为契机,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2条将“个人的要求尊重其人之尊严和要求发展个人人格的权利”作为一项一般人格权,通过司法判例弥补了一般人格权保护的重大空白。1983年,德国宪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判决中又扩大使用了“信息自决权”这一概念,使信息自决权成为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依据。德国法的“信息自决权”根植于德国宪法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宪法判决关于信息自决权的规定,奠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宪法基础。此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骑士案”等四个经典判例承认了对人格损害的金钱赔偿,赋予每位公民对其隐私言论的“自决权”,最终在德国法上确立起了一般人格权制度。  总的来说,德国人格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向一般人格权发展的过程,它通过建立一般人格权这样“框架性权利”对需要得到保护的而法律条文未作规定的人格利益和伴随着社会以及技术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新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弥补具体法律制度上的漏洞。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一)隐私权保护模式不能成为我国的选择  首先,应当承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确有密切关联,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概念并不能混为一谈。原因在于,个人信息虽可能与隐私部分重合,但其许多内容不一定是私密的;同时,隐私权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在信息自由流通的时代已经发展为一种有财产属性的综合性权利;最后,我国隐私权主要体现的是不受他人侵害的消极防御权利;而个人信息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积极性权利。因此,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我国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  其次,美国法上的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和大陆法系并不相同,适用于美国的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远远超过大陆法系中隐私权的内容。美国法上的隐私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作为一种保持人格完整独立、人格不受侵犯的广泛权利而存在的;而我国的隐私权仅为人格权利益的一部分,是作为同姓名权、名誉权等一样的具体人格权来加以保护的法律权益。  最后,我国已构建了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在内的具体人格权概念和法律制度体系,它们彼此的关系是相互并列而非相互包含。如果我们沿循美国模式,将个人信息置于最宽泛的隐私权保护下,则势必混乱已建立的体系。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能削足适履,全盘推翻已有的民事权利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来适用美国隐私权模式。  (二)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也不适合我国  德国法依据基本法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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