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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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的儒家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二) 两晋: 纳礼入律 (三)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重视“法治”,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别亲疏,一断于法。 孙权:“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奸,傲戒未然也,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者耳。” ?(二)两晋:纳礼入律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蜀汉沿用汉律,制《蜀科》 吴国: “律令多依汉制”。编制 科条科令 魏国:制魏律18篇(《新律》) 2. 《新律》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3)改革刑罚制度。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3)改革刑罚制度 首先 ,首次提出与墨、劓、剕、宫、大辟有别的新五刑概念,即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它共包括:死刑;髡、完、作刑(均为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其次,不再将宫刑与斩右趾等肉刑规定在内. 其三,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或孙子等隔代之辈。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267年《泰始律》,通称晋律。 2. 《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 (2)精简律令章句。 (3)再度改革刑制。 (4)增加律疏注释。 (3)再度改革刑制。 首先,《泰始律》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 其次,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此外,它还“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少、女人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1)北魏的《北魏律》 (2)西魏《大统式》 (3)东魏《麟趾格》 (4)北齐的《北齐律》 (5)北周的《大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续) 2.《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二)令的发展变化 令则是典章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 (三)以格代科 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 (四)式的地位上升 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 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它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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