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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一部标准凡(1995年版).doc

发布:2015-12-22约6.6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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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1995年版一部) 凡 例 (一)本“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 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 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同样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二)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 ─ 丨ノ 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 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 附录按分类编码。   (三)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 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 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 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均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 定鲜品的标准,或按鲜品规定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 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 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 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 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 般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 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种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原植 (动)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观规定,遇有对药品的细度或色 泽等需作严格控制时,应在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 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 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3)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粘度、 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 映药品的纯度, 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九)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 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十)检查项下包括有效性、均一性、纯度要求与安全性四个方面。规定 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十一)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1991年国际原子量 表推荐的原子量。   (十二)药品的含量百分数,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 100%以上时,系指用本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 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 101.0%。 制剂中规定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 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 投料。   (十三)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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