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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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济源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乙方:
为了保证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济源市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及《济源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 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医务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培训等。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政策宣传栏”,公布举报投诉办法、门诊和住院就医流程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四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相适应的措施,为工伤职工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工伤职工住院真实有效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五条 乙方应坚持以“伤(病)员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不断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乙方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并做相关处理。乙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基金损失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二章 医疗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乙方应开通“工伤保险绿色通道”,本着服务热情、周到、及时、准确、快捷的方式,优先为符合进入绿色通道条件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经办手续。
第八条 为有效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使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减轻经济负担,甲乙双方共同尝试工伤病种定额结算办法。
第九条 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确保其身份的真实。
第十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详细记录受伤时间、受伤部位,做出诊断,进行治疗。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第十二条 门诊开药控制在一周量(小剂量药品以瓶装为准),对行动不便者,可限定两周。
第十三条 门诊就医的工伤患者需住院治疗时,主治医生应在门诊病历记录中提出需住院治疗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不得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如确需超出范围,应征得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同意,并签写自费协议。
第十五条 内置材料及特殊性材料将引入谈判机制,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价格。
第十六条 乙方在为工伤职工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掌握伤、病分开的治疗原则,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其它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入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入院手续。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从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出院痊愈者原则上不能带药,确需带药的应与本次伤病直接相关,带药量应按《处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本协议执行年度内乙方两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甲方解除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确实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疗的,应向甲方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病历资料、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科主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报甲方核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经乙方出具诊断意见,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乙方可向人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人保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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