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保险行业—中国保监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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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行业协会换届工作,促进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职能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辽宁省内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
第三条 换届工作是行业协会理顺治理关系和完善运行机制的重要途径和必经程序,是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条 换届工作应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推进协会自身建设、有效辅助监管、优化会员服务为根本目的,本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开展,并充分征求各会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换届工作应按照有关换届年限的规定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二)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人选;
(四)将上述人选报经辽宁保监局审查;
(五)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辽宁保监局作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坚持协会自主办会的原则下,依法对协会换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协会换届工作。
第二章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协会换届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原则上,1家市场主体派1名会员代表参加即可。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协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须包括以下会议程:
(一)上一届理事会报告本届协会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和决定包括章程修改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召开协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和秘书处应做好充分准备:
(一)系统梳理和总结本届协会工作,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总结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和报表;
(三)提前接受保监局和民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四)依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工作实际,形成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五)认真研究是否就《章程》修改、会费收缴和其他协会重要事项,提出初步工作方案,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按照名额分配原则,每家入会的市场主体均为协会的理事单位,并确定1名理事。
第三章 召开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须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表决通过秘书长人选;
(四)研究和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应符合主管机关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前协会应向各位理事做好相关政策规定、资格条件以及侯选人情况的详细介绍。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将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和议事机构。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扣除秘书长因素外,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应保持数量相等。
第十五条 理事会以民主选举的方式,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人选也可以是辽宁保监局提名的人员。各市行业协会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和其他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协会的财险和寿险相关事宜。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其他副会长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一般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长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二)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四)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章 秘书长的选聘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依据辽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和意见,在换届前一个月酝酿和推荐秘书长人选,力争理事会和秘书长换届工作同步实施。秘书长人选除现任秘书长外,应推荐侯选人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 秘书长人选产生范围包括:
(一)上任秘书长;
(二)辽宁保监局提名;
(三)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
(四)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地方政府推荐的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秘书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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