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行政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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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法 ——关于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演变 中国古代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定在一起,但是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 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 《春官宗伯》、 《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 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夏商周时代中央(王)与地方(诸侯)的关系 关系:会盟朝贡关系 会盟:回梦就是中央召集诸侯会议,检验诸侯是否顺从。中央召集的方式,有“会”、“享”、“也”。就是通过这些“典礼”申明天子与诸侯间的君臣上下名分,明确诸侯对宗主的附属、贡献、勤护义务。 夏商的政治体制 内服:中中央和王畿机构体系,含前述辅佐机构和政务机构。 外服: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周代分封制的创新 周代分封制度的创新,可以概括为“分封宗法化”、“外服宗法化”两点。 周初诸侯国:一、原有的蛮夷狄戎部落或方国;二、褒封地诸侯国;三、新封的亲戚功臣诸侯国。 周初的政治体制变革就体现在这种新封的诸侯国上。 秦汉 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皇帝制度 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确立了君主的皇帝名号以及皇帝集权专制。 夏商周时代中央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是“王”或是“天子”。在统一六国后,结束自东周以来数百年诸侯林立、政出多门、纷争不已的混乱局面以后,秦王嬴政认为“王”的称号已经无法表示他的威严与事功,因此采上古“三皇”和“五帝”位号,创造了“皇帝”名号。从此,“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成为定制,历代封建王朝五一例外,一直沿用了两千多年。 特点 1. 皇权至上,不可僭越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无所不包的。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一切行政、军事、司法、财政、宗教大权都由皇帝总揽;对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员的任免、赏罚、生杀予夺大权,也无不取决于皇帝。另外,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但是,皇帝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由于个人的精力有限,要真正做到个人独断乾纲,实现“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也是不可能的。 2. 皇帝独尊,王权神化 皇帝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是整个国家机构的核心。秦王统一六国后,自称“赖宗庙之灵”,进而又采用邹衍“五德之运”的学说,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自称始皇帝。为了进一步强化皇权的至高无上和神圣性,适应全国实行强有力统治的需要,除把“皇帝”作为人间专制之主最崇高的名号以外,他还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名号制度,如皇帝生前有尊号,纪年有年号,死后有庙号、谥号等,以便突出皇帝崇高的地位。另外还规定,只有皇帝一人才能称“朕”,皇帝的命令称“诏”或“制”,皇帝所用的玉印称“玺”。以上称号都属于皇帝和皇帝的亲属专用,他人必须避讳。这一切规定的目的都在于显示皇帝独尊和皇权的威严。皇帝之上除了有一个虚无飘渺而又人格化的“天”以外,再不容许有敢于超越或干扰其权力的任何事物存在。 3. 皇位世袭,不可转移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皇帝是法律的制造者,又是宗法制中的家长,形成“家天下”的统治,皇位仅在皇帝一家,“天下”永远是皇帝一家所有。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地传给自己的子孙,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共同的愿望。皇位继承一般遵循“父死子继”和“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 总之,皇帝制度与封建专制是相辅相成的。封建专制因皇帝制度的确立而得到加强,而皇帝制度又构成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和具体表现,二者“形神”结合,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皇帝制度的影响 1. 积极影响:第一,皇帝制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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