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培训内容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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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培训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简友
2014年5月22日 四川 成都; 本次《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探讨及解决《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目的。确保所申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有能力将辐射安全工作管理好,维护辐射环境安全。
本次培训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讲解,这些都是我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一些需注意的事项。个人认为或许是我们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这三个方面是: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经常遇到的问题。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程序注意事项。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前现场检查需注意事项。;下面我就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问题。由高级别范围降低为低级别范围的,辐射工作场所又没有改变的,这种情况就不用重新环评。但是这里又有新的问题出来了:比如许可单位种类和范围没有变、辐射工作场所也没有变,但是使用的射线装置或放射性同位素数量有所增加或能量更高(但未超过原许可范围的),这种情况就需要环评单位出具一份辐射环境评价安全分析报告,报告结论符合要求的,提交至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后,在许可证副本中变更。
(二)、辐射工作单位的种类和范围变更后又如何处理。国务院449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这里指的种类概念分为:生产、销售、使用。比如一家单位原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现变为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这种情况就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范围的概念分为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Ⅰ、Ⅱ、Ⅲ类射线装置。这里指的改变所从事的范围是低级别变更为高级别。比如从Ⅳ类放射源变更为Ⅲ类以上放射源或从Ⅲ类射线装置变更为Ⅱ类以上射线装置,这种情况也需要;重新进行环评,且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的(统称为XX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由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变更为乙级以上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需要重新进行环评,且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这条好理解,意思是只要辐射工作场所或设施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都得从新环评,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
(1)如一个法人单位有几处不同的辐射工作场所如何做?
这种情况许可证正本上的地址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副本上的工作场所填写不同的辐射工作场所。
(2)还比如有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某某县,而辐射工作场所在另一个县该如何办理,如何监管?建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总公司出份公函,委托工作场所所在地分公司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事宜。或者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副本辐射工作场所地填写实际使用地,但是现场检查及许可证核发部门建议为辐射工作场所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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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经有一个市州的同事咨询我一个问题:在他们辖区内有家中央直管部门具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但一直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是很多年前的,未编编码。他们作为一个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去督促中央直管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好象有点底气不足。在这里我可以明确告诉同事们,象这种情况,根据449号令第五十二条: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则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则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则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则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则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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