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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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C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685-2008
代替GB 9685-200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uses of additives in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付印稿)
2008-09-09 发布 2009-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第 21 章第
170-189 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 (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 )
列表,以及欧盟 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 )等相关法规。
本标准代替 GB9685-200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GB9685-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 959 种;
—— 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 号、使用范围、最
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9685-2003 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竹天、樊永祥、卞华松、顾振华、朱蕾、李跃、高
仁君、陈树照、柏忠林、徐元勤。
本标准于 1994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
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
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2.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additives used for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
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
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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