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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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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2009-6-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第 21 章第 170-178 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 )列表,以及 欧盟 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 )等相关法规。 本标准代替 GB9685-200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GB9685-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 987 种; —— 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 号、使用范围、最大使 用量、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9685-2003 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竹天、樊永祥、卞华松、顾振华、朱蕾、李跃、高仁 君、陈树照、柏忠林、徐元勤。 本标准于 1994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 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工具用添加剂生产、 经营和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 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2.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additives used for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 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 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 工助剂。在本标准中简称添加剂。 2.3 最大使用量 maximum level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的总量,一般以添加剂占总基材 质量的百分比表示。 2.4 最大残留量 maximum permitted quantity ,QM 添加剂在包装材料最终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以 mg/kg 或 mg/dm2 表示。 2.5 特定迁移限量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 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装材料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最大限量,单位为 mg/kg 。 2.6 CAS 号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 No. 1/222 化学文摘登记号。 2.7 不得检出 not detectable ,ND 在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剂用具有规定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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