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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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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山东省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

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文明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实质范围内

合理反映,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

后果相当。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一节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

(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

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

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

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

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

罚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节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七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

(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

(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

(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

(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

(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

(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

(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

第八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

(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违法

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等因素,

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罚款。

(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违法

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程度、

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

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的,根据销售范围、违法所得

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罚款。

(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节食品药品广告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九条食品药品广告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虚假广告宣传;

(二)无证广告宣传;

(三)违规使用医疗健康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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