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山东省食品药品行
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
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文明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实质范围内
合理反映,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
后果相当。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一节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
(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
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
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
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
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
罚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节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七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
(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
(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
(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
(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
(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
(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
(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
第八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
(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违法
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等因素,
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罚款。
(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违法
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程度、
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
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的,根据销售范围、违法所得
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罚款。
(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节食品药品广告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
第九条食品药品广告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虚假广告宣传;
(二)无证广告宣传;
(三)违规使用医疗健康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