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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涉案与罚没.doc

发布:2018-06-05约4.7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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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 物资管理与处置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确保物资的安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物资是指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所涉及的物品;罚没物资是指各级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所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第四条?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罚管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妥善保管涉案物资和罚没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设立涉案和罚没物资保管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并确定专管人员,负责对涉案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案和罚没物资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以下简称物资管理机构)。 涉案和罚没物资数量、体积较大,专用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实行委托保管。 对委托保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出具物品委托保管文书,明确委托保管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贮存要求等主要项目,委托保管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管涉案和罚没物资。? 涉及附条件管理,或者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运输、贮存管理。 第七条 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资,办案机构应当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日内,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移交涉案物资,履行入库手续。?? ?第八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回罚没物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在财务机构监督与协助下向物资管理机构移交罚没物资,共同履行罚没物资入库手续。 物资管理机构在涉案和罚没物资验收入库后,应当开具《涉案(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一式三份),分别交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 第九条?物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对接管的涉案和罚没物资必须造册登记,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物资被盗、损毁或变质,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涉案和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条?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归还当事人的涉案物资,由办案机构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提取涉案物资,履行出库手续。 办案机构向当事人交还涉案物资时,要由当事人逐一对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制作交还确认书,由当事人确认签字。可以制作现场交还视频或者图片证据资料。 属于转没收的涉案物资,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对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涉案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会商物资管理机构、监察或相关业务机构,提出处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没收物品清单》,报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统一处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物资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经局务会研究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没收物品清单》,在财务机构监督与协助下向物资管理机构提取罚没物资,共同履行罚没物资出库手续,交由局务会确定的机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罚没物资的属性,采取拍卖、回收利用、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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