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性别平等教育暨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等相关案件检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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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全銜) 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關案件檢核表
備註: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二、成案或不成案,請依下列之程序編號檢核。
年 月 日
學校檢視序號 檢核項目 相關法律規定 備註 本案係屬
□疑似性騷擾案件
□疑似性侵害案件
□其他性別平等相關 案件 收件日期 開會日期 本案當事人係屬□教師對學生案件 □學生對學生案件 □其他人 校長、職員、工友 對學生 □學生對其他人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其他 本案的疑似被害人 刑法第22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29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性交 年齡 滿十六歲(含以上)
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
未滿十四歲 本案疑似行為人 性別 □男□女 年齡 □滿十八歲以上
□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
□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
□未滿十四歲 申請調查或檢舉人
疑似被害人本人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相關教師或行政人員
媒體曝光
主管機關
其他 一 學校性平會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性平法9 二 本案未成年當事人之監護人是否知情? 性平法24 三 學校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
已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疑似性侵害事件)於知悉24小時內通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或性侵害防治中心。
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知悉24小時內(18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通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已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未完成以上法定/行政通報,理由為: 性平法21
準則11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均為知悉24小時內應通報。 四 □申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是否載明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地址、電話及申請日期,並經簽名或蓋章? 準則12 五 學校是否在接獲本案件申請或檢舉後3個工作日內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性平法30
準則12 除有第29條第2項外 六 本案件是否已經媒體報導?
□是 □否
若是,請簡述其對學校處理此事件之相關措施?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媒體公關處理
□其他措施 七 學校是否在收件後啟動危機處理相關機制?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已配合協助。
確立發言人代表學校對外發言。
啟動學校安全維護機制。
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加害人調離職務□彈性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避免報復措施□減低戶動機會□其他措施 性平法23
準則13
以學生事務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八 申請或檢舉案件經性平會會議決議是否成案?
□不成案→□敘明理由,20日內書面通知
□教示申復期限
□提供申請調查者或相關當事人
法律諮詢□輔導諮商
□結案
□成案,請繼續檢核以下程序 性平法29
準則14 九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受理決定。 性平法29
準則14 十 當事人若是未成年 20歲以下 ,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並詢問是否要陪同調查?
加害人
□有 □未曾 通知法定代理人
□有 □沒有 陪同調查
被害人
□有 □未曾 通知法定代理人
□有 □沒有 陪同調查 十一 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性別比例:
□女性佔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任一性別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性平法30
準則15、16 調查小組3-5人為原則 十二 調查小組調查時,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時間上各為何?
疑似受害人: 次,共 小時
疑似行為人: 次,共 小時 性平法22 十三 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採取必要之隔離或停課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若有,請簡述之 性平法23
準則19 十四 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期間,是否採取必要協助措施?
是→□告知其得主張權益及救濟途徑□轉介機構處理□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否,原因為 性平法24
準則20、21 十五 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是→已包括□事實認定結果
□事實認定理由
□處理建議
□否,請說明原因 性平法施行細則17 十六 性平會是否做出懲處建議?
□是,懲處理由 □否,原因為 是否命加害人為下列處置?
□是,□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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