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处理与防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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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簡報人:王秀里主任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處理與防治 處理與防治事件定義 性侵害 性騷擾 1.敵意環境性騷擾(性別歧視、 性挑逗) 2.性賄賂 3.性要脅 4.性攻擊 處理與防治事件適用對象 校內或不同學校間 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處理與防治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1 向學務處提出, 並決定是否受理 3個工作日內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20日內提出不受理申復(以一次為原則) 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結果 處理與防治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2 不受理情形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調查處理程序1 向主管機關通報 3個工作日內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3-5人) 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 2個月內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 調查處理程序2 相關權責機關 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 職員工友~考核委員會 校長~主管機關 調查處理原則1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調查處理原則2 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重新調查之規定 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重新調查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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