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藻外语学院工作职场性骚扰及性侵害防治与申诉处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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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學院工作職場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民國95年09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文藻外語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防治、處理性騷擾事件,提供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校之性騷擾、性侵害防治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專案計畫教學、研究及行政人員)相互間發生之性騷擾、性侵害事件。
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係指下列情形: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教職員工、校外訪客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教職員工,本校應依本要點提供應有之保護。
本校為處理性騷擾、性侵害申訴事件,設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侵害申評會)。
性侵害申評會置委員5至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工聘(派)兼任之,為無給職;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要點訂定後第一屆委員之任期至97年7月31日止。
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性侵害申評會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申訴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之發生日期、時間、地點、事實及內容、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性侵害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以人事室為收件單位。收件單位依第六點規定於收到書面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確認受理申訴。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但性騷擾之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
1.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
2.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4.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6.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8.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侵害申評會審議。
性侵害申評會評議原則如下:
1.性侵害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2.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害責任。
3.性侵害申評會得決議或經專案小組之建議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性侵害申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任委員。
申訴人於性侵害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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