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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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煤业重大事故隐患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管理,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河南煤化等上级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五凤煤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 生产副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 安全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机电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 矿总工程师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 通防部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 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 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 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公司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公司解决;难度较大的公司由上报上级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 (三)矿必须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永贵公司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地方及上级公司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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