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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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单位)内所有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3.基本原则
责任倒查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全面深入、严肃公正的原则,确保对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的准确认定与追究。
二、责任认定
4.企业主体责任
1.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制度未有效执行,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未制定有效治理方案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若因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隐患无法及时整改,企业决策层承担相应责任。
3.员工培训与教育:因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及负责培训的人员承担管理责任。
5.监管部门责任
1.日常监管失职: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相关检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失职责任。
2.执法不力: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管部门未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未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或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力,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监管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及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审批失误:在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监管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发放许可证照,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从而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及相关人员承担审批责任。
三、倒查程序
6.启动机制
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因重大事故隐患引发的事故,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组成责任倒查工作小组,启动责任倒查程序。
7.调查取证
工作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全面收集与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证据。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监管部门的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获取第一手资料。
8.责任分析与认定
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工作小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通过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方式,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9.结果公示与反馈
责任倒查结果形成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处理措施
10.对企业的处理
1.行政处罚:根据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中的责任程度,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信用惩戒: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在项目审批、融资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
3.整改复查:责令企业限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11.对监管部门的处理
1.内部问责:对在重大事故隐患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绩效考评: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重大事故隐患处理中的表现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扣分处理,并与绩效奖金、评先评优等挂钩。
3.整改提升:要求监管部门针对责任倒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与保障
12.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的监督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倒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倒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13.举报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14.制度更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