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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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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评证甲字第 1051 号 S11 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 山寨( 甘宁界) 至马峡段 环境影响报告书 委托单位: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 S11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1章 总论 第1 章 总 论 1.1 项目建设意义 S11 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是甘肃省省级高速 公路 18 条联络线中一条南北纵向联络线,起点位于宁甘界的双疙瘩梁,与宁夏 S25 路线终点双疙瘩梁相接,终点位于马峡深沟村,与拟建平绵高速(G8513 ) 以枢纽立交形式顺接;本项目与拟建的平绵高速华亭至吴家堡子枢纽立交段共同 构成银川至华亭的第二通道,是打通宁夏至宝鸡等地的一条便捷快速通道。本项 目是甘肃省省道网规划中的一条省际高速公路联络线(S11 ),也是宁夏规划的“三 环八射九联”高速公路网中一联,同时也是甘肃、宁夏两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重 要路线。本项目的实施是加快平庆(平凉—庆阳)地区发展的战略需要,对推进 甘宁两省“一带一路” 国家战略部署、对加强甘宁两省经济交流,提高本段公路的通 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和优化该地区骨架公路网布局结构、打破交通运输“瓶颈” 改善我省东部地区投资环境,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沿线及影响区内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1.2 评价目的 (1)对拟建公路沿线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进行现状调查,定性或 定量地对拟建公路在设计、施工、营运中的各种工程行为给沿线地区社会、经 济、自然、生态环境质量所造成影响的范围与程度进行描述、预测和评价,从 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公路的选线优化提供依据。 (2)为建设单位指明环保责任,为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减轻和补偿 措施的建议和意见,将工程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达到使社会经济、 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1.3 评价依据 1.3.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 S11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1章 总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016.7.2 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2010.12.25 修订)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8.6.1,2015.8.29 修订)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5.11,2008.6.1 修订)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号(1988.6.10)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2015.4.24 修 正)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8.28)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4.24 第四次修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8.27 ,2016.7.2 第三次修订)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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