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1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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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评证甲字第 1051 号
S11 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
山寨( 甘宁界) 至马峡段
环境影响报告书
委托单位: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
S11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1章 总论
第1 章 总 论
1.1 项目建设意义
S11 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是甘肃省省级高速
公路 18 条联络线中一条南北纵向联络线,起点位于宁甘界的双疙瘩梁,与宁夏
S25 路线终点双疙瘩梁相接,终点位于马峡深沟村,与拟建平绵高速(G8513 )
以枢纽立交形式顺接;本项目与拟建的平绵高速华亭至吴家堡子枢纽立交段共同
构成银川至华亭的第二通道,是打通宁夏至宝鸡等地的一条便捷快速通道。本项
目是甘肃省省道网规划中的一条省际高速公路联络线(S11 ),也是宁夏规划的“三
环八射九联”高速公路网中一联,同时也是甘肃、宁夏两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重
要路线。本项目的实施是加快平庆(平凉—庆阳)地区发展的战略需要,对推进
甘宁两省“一带一路” 国家战略部署、对加强甘宁两省经济交流,提高本段公路的通
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和优化该地区骨架公路网布局结构、打破交通运输“瓶颈”
改善我省东部地区投资环境,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沿线及影响区内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1.2 评价目的
(1)对拟建公路沿线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进行现状调查,定性或
定量地对拟建公路在设计、施工、营运中的各种工程行为给沿线地区社会、经
济、自然、生态环境质量所造成影响的范围与程度进行描述、预测和评价,从
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公路的选线优化提供依据。
(2)为建设单位指明环保责任,为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减轻和补偿
措施的建议和意见,将工程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达到使社会经济、
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1.3 评价依据
1.3.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
S11宁夏泾源至甘肃华亭高速公路山寨(甘宁界)至马峡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1章 总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016.7.2 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2010.12.25 修订)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8.6.1,2015.8.29 修订)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5.11,2008.6.1 修订)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号(1988.6.10)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2015.4.24 修
正)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8.28)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4.24 第四次修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8.27 ,2016.7.2 第三次修订)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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