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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doc

发布:2018-06-05约2.1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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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区域工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四、职责 1.各用人单位负责:建立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部考核和管理。 2.区域工厂训练负责: a.协助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工厂内的专业知识培训; b.协助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外部再继续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3.安全组\安全专员负责: a.工厂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b.收集各用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 c.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外部机构的定期培训(电瓶区电动葫芦操作人员如是劳务公司的话,需督促劳务公司协助办理)。 五、规定要求 1.本规定管理的特种作业岗位种类有: a.高、低压电工作业; b.起重机械(含电动葫芦)作业; c.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d.叉车驾驶操作;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作业; f.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 b.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和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a.对于涉及工厂特种作业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b.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国家有资质的单位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 c.区域工厂安全组\安全专员收集各用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 d.各部门提出特种作业培训需求,制定车间取证培训、复审计划上报安全组。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作相应调岗或其他恰当处理 ◆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培训 (相关内部培训见《工厂EHS培训管理作业指导书》) a.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在工厂安全组\安全专员组织下,定期在劳动部门认可的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及指定的技能培训基地进行特殊工种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培训记录由人事科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可重新培训一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和逾期不参加复审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 b.特种作业的人员考取的上岗资格证由员工自行保管,证件复印件交由部门作档案资料保存。 c.安全组\安全专员与训练组定期组织特种作业的人员参与工厂内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讲师可由该专业范畴资深员工或由外部培训机构专业讲师担任。 d.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伪造、涂改或转借。 e.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照作业证要求年限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及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 f.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持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个人承担。 4.检查与考核 a.训练组、查核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b.安全组、安全专员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5.附件: 附件一、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 附件二、工厂特种作业岗位分布 附件二、工厂特种作业岗位分布 序号 类别 涉及部门 岗位具体人员 持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高、低压电工作业 厂务 配电房操作人员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 设备处 电工操作人员 3 起重机械(含电动葫芦)作业 瓶胚科 行车操作人员 4 生管处 电动葫芦操作人员 5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厂务\设备处 维修人员 6 叉车操作 生管 叉车操作人员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作业 厂务\设备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作业操作人员 8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 生管处 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 文件类别: 规定         文件编号: W-SC-5050-0150-01 撰写单位: 生产本部 版本编号: 1 机密等级: 一般 工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发行日期: 11-02-01 页次: 1/5 生效日期: 11-01-01 核准:傅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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