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35蓄电池试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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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O 28 (GS 35)
汽车和内燃机起动用铅酸蓄电池试验方法
汽车和内燃机起动用铅酸蓄电池试验方法
ICS:
GSMO 董事会批准日期:18-10-1404H (17-07-1984)
官方通报发布的日期:04-05-1405H (25-01-1985)
标准执行的日期:04-11-1405H (21-07-1985)
GULF标准 GS35/1984
汽车和内燃机起动用铅酸蓄电池试验方法
1. 应用范围和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为6V或12V、主要用于内燃机和内燃机车的辅助装置起动和点火电流的铅酸蓄电池的试验方法。这些蓄电池通常被称作(起动蓄电池)。
该试验方法不适用于用作其它目的的蓄电池,例如铁路机车的内燃机起动或公共汽车照明使用的蓄电池。
2. 补充参考标准
2.1 GS 34/1984 《汽车和内燃机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3. 测量仪器
3.1 电气测量仪器
使用仪表的量程应该适用于被测电压或电流的读数。一般来说,这指的是仪表读数应该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a) 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使用的仪表应该为永久磁铁动圈式伏特计,精度至少相当于0.5级。伏特计的电阻应该至少为300?/V。
b) 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使用的仪表应该为永久磁铁动圈式安培表,精度至少相当于1.0级。
3.2 温度计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并且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1oC。温度计的标定精度应不低于0.5oC。
3.3 比重计
测量电解液比重使用的比重计应该带有分度,每个分度代表的数值不应大于0.005个比重单位。比重计的标定精度不应低于0.005个比重单位。
4. 一般要求
进行试验的蓄电池应该根据生产厂的说明进行填充和充电。充电完成后,应检查并调整每个蓄电池电解液的液面和比重。进行台架试验,蓄电池的标准充电率(安培)的数值应该等于20h率下额定容量的1/10。
当蓄电池流动的充电电流达到标准并且所有的电池单元能够自由析气时,认为蓄电池已经充满。可以通过充电末期端子电压和电解液比重连续2小时不发生变化判断蓄电池已经充满。如果温度发生变化,应引起注意。蓄电池完全充满电后,蓄电池单元中的电解液比重应该为1.28±0.01(折算为温度在25oC的情况)。
5. 尺寸、重量和标识检查
检查蓄电池的尺寸、重量和表示是否符合Gulf标准GS34或合同要求。
6. 电解液的比重检查
蓄电池完全充满电后,使用比重计测量电解液的比重。
7. 额定容量检查(缓慢放电率的容量)
7.1 生产厂应给出起动用蓄电池的额定容量C20。
根据生产厂的说明进行使用蓄电池。蓄电池完全充满电后,检查并且调整(如需要)每个蓄电池单元的电解液比重。
7.2 然后以I= 0.05 C A的恒定电流对蓄电池进行放电,直到6V蓄电池的端子电压降至5.25V或12V蓄电池的端子电压降至10.50V。试验过程中,电解液的温度应该维持在18oC-27oC之间。
根据7.1分项,放电应该在充电结束后的2h-8h之内开始。
在放电期间,应检查以下数值并在适当的间隔期进行记录:
a) 蓄电池端子电压,单个电池单元的电压;
h) 放电电流;
c) 电解液温度。
如果蓄电池每个单元(平均)的端子电压降至1.90 V以下,把间隔期缩短一半进行检测。
如果蓄电池每个单元(平均)的端子电压降至1.80 V以下,每15分钟检测一次。
7.3 放电持续时间用小时(a)表示,从开始放电算起,直到6V蓄电池的端子电压降至5.25V或12V蓄电池的端子电压降至10.50V结束。温度在toC时,蓄电池容量C(用安培小时表示)等于:
CtoC = a 0.05 C20 Ah,
式中:
t : 测量蓄电池中心单元得到的电解液初始温度和最终温度的平均值。
如果在放电过程中,平均温度toC不等于参考温度25oC,测得的蓄电池容量应换算成温度为25oC时的理论值。额定容量可以通过采用以下公式计算获得:
式中:
Ct : 在温度t时测得的容量,用安培小时表示;
t : 放电时,初始温度和最终温度的平均值;
0.01= 温度在18oC到27oC之间,容量变化的温度系数。(这表示温度与25oC相比,每1摄氏度的1%的差值对应的容量变化量)。
8. 常温下快速放电容量检查
8.1 (根据第7项)连续进行3次缓慢放电率容量试验后,应检查蓄电池在常温下的快速放电容量。
8.2 蓄电池应采用生产厂规定的电流进行充电。蓄电池完全充满电后,检查并且调整(如需要)每个蓄电池单元的电解液比重。蓄电池中心单元的测量温度应该在(25±2)oC。
8.3 然后以I=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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