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仲裁与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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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重点提示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仲裁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的证据知识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基本程序
仲裁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
仲裁的特征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性。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具有独立性。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还规定了不允许仲裁的事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做出裁决。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是指仲裁机构在设置上,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团体,且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是独立仲裁原则的法律依据。
仲裁的基本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根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仲裁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新仲裁员的制度。
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特定的时间及场所,由仲裁庭主持,面对面地进行调查、质证、辩论等仲裁活动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庭,仲裁庭只根据双方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审理方式。
我国《仲裁法》地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这是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法律依据。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以下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在规定期限由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法》 第24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 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组织
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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