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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法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我国共有三部诉讼法典,分别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相比,它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实体法是基础,程序法是保障。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能够正确理解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能够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
(三)对等原则,
(四)调解原则,
(五)辩论原则,
(六)处分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八)支持起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具体制度规范的总和。
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回避制度
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三)公开审判制度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需要注意,前两类案件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后两类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诉讼主管与管辖
主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即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主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等。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作了规定,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关系和裁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共设有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这四级法院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尤其是被告住所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23条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下列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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