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变化和六费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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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变化及六费核算问题
一、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1、科目核算变化:
一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
二级科目:(1)短期薪酬;(2)离职后福利(3)辞退福利(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三级科目:短期薪酬下设:(1)职工工资;(2)奖金;(3)津贴和补贴;(4)职工福利;(5)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费;(7)生育保险费;(8)住房公积金;(9)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11)短期带薪缺勤;(12)短期利润分享计划;(13)非货币性福利;(14)其他短期薪酬。
离职后福利下设:(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其他离职后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下设:(1)长期带薪缺勤;(2)长期残疾福利;(3)长期利润分享计划。
四级科目:职工福利下设:《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真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的专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涉及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项规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9号——应付职工薪酬变化后,虽未废止,但与新准则中的离职后福利冲突,建议在离职后福利中核算,不再使用福利费核算。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注意: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核算变化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执行
3、准则变化后是否执行:
(1)辞退福利
目前崇远公司权属企业只有部分企业执行了辞退福利,造成了整个集团核算不统一。
但鉴于操作性复杂,对当期影响较大,未执行的企业不予调整执行。
困难: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同意
(2)关于新设立的长、短期带薪缺勤
执行中核算难度较大,不建议执行
困难: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同意
(3)退休人员费用核算问题:
①退休人员费用是否全部移到离职后福利,包括供暖费等;
②离职后福利不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即不考虑时间价值问题;
二、关于规范六费核算问题:
1、核算内容:
(1)公务接待:核算科目: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费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因配合开展上述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核算科目:管理费用——会议费
会议费指各部门、各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时产生的费用。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严格按《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东财发[2014]171号)执行。
(3)培训费:核算科目: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培训费指各部门、各单位对系统和本部人员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着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严格按《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东财发[2014]175号)执行。
(4)差旅费:核算科目:管理费用——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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