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露聚糖酶制剂.docx
1
甘露聚糖酶制剂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甘露聚糖酶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甘露聚糖酶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微生物发酵制得的甘露聚糖酶制剂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T1803工业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
QB/T1804工业酶制剂通用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甘露聚糖酶Mannanase
能够水解β-1,4-甘露糖苷键的甘露寡糖和甘露多糖的内切水解酶。
3.2
甘露聚糖酶制剂Mannanasepreparation
以甘露聚糖酶为主要催化活性组分,添加稳定剂或载体制得的制剂化产品。
3.3
甘露聚糖酶活力Mannanaseactivity
以甘露聚糖酶活力单位表示,在50℃、pH5.5条件下,每分钟从3mg/mL甘露聚糖溶液中释放1μmol还原糖所需的酶量,定义为一个酶活力单位,以U表示。
4产品分类
4.1按产品形态
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
4.2按产品应用领域
食品工业用、饲料工业用和其他工业用。
5要求
5.1感官要求
2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固体剂型
液体剂型
色泽
色泽均一
状态
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无霉变、无潮解
液体,允许有少量絮状物
气味
有特殊发酵气味,无异味
5.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体剂型
液体剂型
甘露聚糖酶活力a/(U/g)≥
10000
干燥失重/%≤
10.0
-
a如有特殊要求,可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的酶活力规格执行。
5.3卫生指标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GB1886.174规定,饲料工业及其它工业用应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状态下,观察其色泽、状态,闻其气味。
6.2酶活力
干燥失重6.3按附录A方法测定。
干燥失重
按照QB/T180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的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取样规则和样本量
7.2.1取样应均匀分布在整个灌装过程中,或均匀分布于灌装后的成品中。
7.2.2取样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保证取样部位和取样瓶的清洁。对用于微生物检验的取样,应使用无菌操作。
7.2.3成品抽样的样本量见表3。取样的样本量可以按照估计的批量参照表3执行,或由生产企业和(或)相关方确定。批取样量应不小于300g(或300mL),不足按照比例适当加取。
表3成品抽样的样本量
3
批量/桶(或箱)
样本量/瓶(或袋)
≤50
2
51~500
3
500
4
注1:批量取样不得少于300mL(或300g),不足者应按比例适当加取。
注2:批量是指批中所包含的单位商品数,单位为桶(或箱)。样本量是指样本中所包含的单位样本数,单位为瓶(或袋)。
7.3出厂检验
固体剂型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酶活力和干燥失重。
液体剂型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和酶活力。
7.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判定规则7.5e)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7.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5.2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不超过2项不合格,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
7.5.3安全要求有1项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