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的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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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M080205-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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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了解什么是失业保险;
● 掌握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
● 了解失业保险领取的期限;
● 认识失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的变化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集中建立保险基金,为遭遇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设立的目的
失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提供现金给付,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二,提供求职的缓冲时间;
第三,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第四,开展生产自救。
要点提示
失业保险设立的目的:
① 提供现金给付,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② 提供求职的缓冲时间;
③ 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④ 开展生产自救。
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2%,职工个人缴费一般在1%左右。当然,有些地方的劳动者缴费比例较低,比如北京地区企业缴费是1.5%,职工缴费是0.5%。
二、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的条件是很难判断的,因为这是一种主观上的想法。一般而言,员工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导致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但是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就是很明确的本人意愿导致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例】
完美的裁员计划
2001年,某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准备裁减500人左右的员工。但是企业不愿意走复杂的法定裁员程序,于是便找到一位裁员顾问进行咨询。企业和裁员顾问说明的情况是:企业单方裁员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员工的对立情绪比较大,企业想通过激励员工主动离开的方式,花费多少钱都不怕,但一定要达到裁员的目的。
裁员顾问听后提出一个问题:员工辞职后,如果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回头再来找企业,企业由该怎么办?企业无言以对。
裁员顾问提出了一个建议:让员工堂堂正正地从企业走出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每年企业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为了鼓励员工尽早跟企业达成解除协议,企业愿意在法定的补偿金以外再给员工加一到两万元的补偿。如果在三天之内签订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再加5000元的补偿。但是在实行这种办法之前,一定要向当地劳动部门询问清楚,由企业提出跟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同意,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算不算职工本人的意愿导致的失业。
企业向当地县劳动部门咨询,得到的回复是:肯定是本人导致失业。这个裁员顾问认为县劳动部门的解释不太合适,如果企业提出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动同意的,应当认为非员工本人意愿导致失业。于是找到县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沟通,得到了地市级的劳动部门负责人的认可:属于非本人意愿导致失业。
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之后,企业用这种方式减掉了500多名员工,这些员工都能回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领到失业保险。
两败俱伤的辞退
某企业想要辞退员工,就跟职工说:只要本人提交辞职申请,企业就会给予补偿。员工辞职之后去领取失业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人要求员工拿出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证明其是非本人意愿导致失业的。于是员工找到单位要求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企业开具证明后,员工领到了失业金。
员工花完失业金之后,由于找不到新工作,就找企业要求回来工作,企业当然不同意。于是职工去告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企业认为开证明是为了让职工领到失业金,而且是职工本人提交的辞职报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结果仲裁机构说职工是主动辞职,企业为了让他拿到失业保险而开具了假证明,将这件事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行政部门认为这是骗保行为,即双方合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最后的结果是职工退还失业金,企业遭到行政处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如下:
第一,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企业如实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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