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0785-1999出口桶装蚕绢丝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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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785—1999出口筒装桑蚕绢丝检验规程Rule for inspection of spun silk yarn in cones for export1999-05-05 发布199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发 布
SN/T 0785—1999前言-- -为了统一出口桑蚕简装绢丝的检验,保证出口桑蚕筒装绢丝的质量,使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一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并在研究有关资料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起草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郎明芳、韦君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785—1999出口筒装桑蚕绢丝检验规程Rule for inspection of spun silk yarn in cones for ex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筒装桑蚕绢丝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经烧毛的双股桑蚕绢丝的检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6529—1986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GB/T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FZ/T40003—1997桑蚕绢丝试验方法FZ/T42002—1997桑蚕绢丝FZ/T42003—1997桑蚕筒装绢丝3试验用标准大气各项物理指标试验用标准大气,应符合GB6529一1986中规定的三级标准大气,即温度20℃士2℃,相对湿度65%±5%,样丝应在上述条件下平衡12 h以上,方可进行检验。若样丝含湿量过大,则应进行预调,直至达到平衡。4 抽样4.1检验批出口筒装桑蚕绢丝以一昼夜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绢丝为一批。每批为20箱,该品种生产结束时,少于20箱或20+5箱仍按批计算。4.2抽样方法抽样应遍及箱与箱内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外观检验样和品质检验样。4.2.1一外观检验样;每批随机抽取5~10箱,从每箱中均衡抽取丝筒共32只。4.2.2品质检验样,每批随机抽取10箱,每箱限抽1只丝筒,分别为上层5筒,底层5筒,检验从简子由表及里进行。4.2.3重量检验样,在品质检验样中任意取2只丝简,分别从表层剥取约100g样丝,共200g作为重量检验用样丝。4.3抽样数量外观、品质、重量检验用样丝抽样数量见表1。199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1999-05-05 批准1
SN/T 0785-1999表1出口筒装绢丝样丝抽样数量样丝份数检验项目每份样丝简数外观检验1321品质检验10重量检验215 检验5. 1 重量检验5.1.1设备a)电子磅秤:量程100kg,最小分度值0.01kg;b)电子天平或小台秤。电子天平:最小分度值0.01g;小台秤:量程500g,最小分度值1g,c)带有天平的烘丝设备。5.1.2检验方法5. 1. 2. 1 净重a)将同期生产同规格用作补样的丝筒放人丝箱后的全批受验丝,逐箱在电子磅秤或台秤上称重并复核,得出“毛重”。复核时允许差异为 0.01 kg,以第一次称重为准。b)用电子磅秤称出5只纸箱(包括定位纸板,防潮纸)的重量,加上筒管重量推算出全批受验丝的包装重量。c)将全批丝毛重减去全批丝的包装重量,即为全批丝“净重”。注:简管重量由工厂提供使用前经称计10只简管包括包丝纸和纱套之平均重量。5. 1. 2. 2 湿重将剥取的重量检验样丝分成两份,两份样丝间的湿重允许差异要求在10g以内。立即在天平上称重并复核,得出每份湿重。湿重复核时允许差异为0.10g,以第一次称重为准。5. 1. 2. 3 干重将称过重的重量样丝松散放置在烘篮内,以120℃士5℃的温度烘至恒重,得出干重。相邻两次称重允许差异为0.10 g 以内。5.1.3检验结果计算5.1.3.1回潮率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两位。G- G × 100W(1)G.式中:W回潮率,%;G—--样丝湿重,g;G样丝干重,g。注:若两份样丝的回潮率差异不超过1%,则以两份样丝的湿重之和与干重之和计算该批丝的回潮率;若差异超过1%,则应抽取第三份样丝,按 5.1.2.2及 5.1.2.3得出湿重与干重,再与前两份样丝的湿重和干重合并计算为该批丝的回潮率。5.1.3.2公量按式(2)计算,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两位。100 + WG = G; X(2)100 + W式中:G——公量,kgGj—净量,kg;Wr—公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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