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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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部工程不包含子分部工程时,不填写“子分部工程名称”和“子分部工程数量”。 2 分部工程包含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可采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填写。 3 分部工程验收时,涉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和“观感质量检验结果”项时,可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只填写检查数量和结论。 5.3.15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验收签字人员应具有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2 应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已经按照要求完成的基础上填写。 3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加盖各方法人单位公章。 5.3.16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及各部分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核查。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核查意见分别填写核查结果。 5.3.17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分别填写。 2 核查意见应填写对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的核查情况。 3 抽查结果应填写对工程实体的主要功能的抽查情况。 5.3.18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C8-4)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有观感质量检查原始记录,其格式可按照检查内容和表C8-4确定。 2 表C8-4中“抽查质量状况”栏应根据原始检查记录,综合填写观感质量检查的结果。 5.4 竣工图 5.4.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按专业可分为建筑、结构、幕墙、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规划红线以内的室外工程等竣工图。 5.4.2 竣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相一致。 2 竣工图的图纸应为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件。 3 竣工图应字迹清晰并与施工图比例一致。 4 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与竣工图内容相符。 5 竣工图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其文字和字符应符合相关规定。 6 竣工图章、竣工图签和签字应齐全有效。 5.4.3 绘制竣工图应使用绘图工具、绘图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其它容易退色的墨水笔绘制。 5.4.4 竣工图的形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原施工图施工,没有设计洽商和工程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2 设计洽商变更不大的,可将设计洽商和工程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3 设计洽商变更较大、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的,可另外绘制修改图,修改图应注明修改依据、所涉及的原施工图编号、修改部位,并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5.4.5 竣工图章应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图章应清晰。竣工图章的内容应符合图5.4.5的规定,竣工图章各栏应签署齐全。 6 编制组卷 6.0.1 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应对工程资料编制组卷。 6.0.2 工程资料组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 2 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可按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理和组卷。 3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可根据工程大小及资料的多少等具体情况选择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等进行整理和组卷。 4 竣工图的组卷应与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业序列相对应。 5 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6 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7 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资料案卷中,施工验收资料部分应单独组成一卷。 8 资料清单应与其对应工程资料一同组卷。 9 工程资料可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6.0.3 工程资料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案卷应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 2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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