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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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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性、道德實在論與道德知識 中正大學 林素純 2007/10 主張有道德事實的存在,讓道德實在論很自然的可以將客觀性歸屬給道德判 斷。然而,人們能不能認識道德事實?也就是,人們可不可能擁有關於道德事實 的知識?是本篇論文主要關心的問題。 不可否認的,大部分人,在許多不同的情況下,都預設道德判斷(有些)具有 客觀性。例如,父母師長諄諄告誡孩子們:說謊是錯的、大眾媒體斗大的標題寫 著:喪盡天良的開膛手、或者,政府或地方每年會選出好人好事代表…等等。此 處的客觀性是指,有些道德情境或事件,不同的人會(或應該)給予一樣的道德判 斷;假如兩個人對於這些情況或事件給予不同其至相反的道德判斷,那麼其中必 定有一個人做了錯誤的判斷。有某種獨立於主觀態度的標準,可以決定道德判斷 的真假;而且,這個獨立的標準,不會隨著對象的不同而改變。當我們說某個道 德判斷是客觀的,意味著這個判斷不是主觀的判斷,而且判斷的有效性不是相對 於個人或群體。假如我們堅持所有的道德判斷都不會是客觀的,那麼,父母師長 的告誡、輿論的批評、好人好事的表揚…,勢必需要有某種額外的東西做為支持, 才不會使這些言論或行為變得沒有意義(pointlessness) 。「說謊是錯的」這個判斷 本身如果不能被決定對錯,那麼指責或告誡另一個人不應該說謊,很難產生實質 的意義。 不過,J.L Mackie指出,一般人以為道德判斷是客觀的有獨立於主觀態度 1 的標準來決定判斷的對錯,是由於個人將其主觀的價值予以「客觀化 」 (objectification)(1977 :42-6) ,而在道德言談上表現出有客觀價值的樣子,但實際 上,並不存在有任何獨立於態度的標準。更明確的說,Mackie將道德區分為一階 的道德觀點(first order moral views)討論道德行為的準則或規範,例如,應該做 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什麼樣的行為是對的、什麼樣的行為是錯的;以及,二階 的道德觀點(second order moral views)討論道德價值的地位和道德評價的本質 (nature) ,例如,有沒有客觀的標準或「對」「錯」這類的道德性質。他認為大部 分人的一階道德觀點,假設了客觀價值的存在,而以帶有規範性的用語來表達道 1所謂的「客觀化」,可以這樣來理解:由於某個對象S ,引起我的感受(或態度)P ,因而我將P歸 屬給S ,並且視P為是S的性質;但是,實際上S並不具有性質P ,純粹只是我把被引起的感受,說 成是引起我的感受那個對象本身具有的性質。 1 德陳述,不過這樣的假設是錯誤的,因為,在二階道德觀點下,事實上,並沒有 獨立於個人主觀態度的標準。一般人,站在彷彿有獨立於主觀態度的標準這樣的 2 立場,而說什麼是對的或什麼是錯的,這類的言論其實犯有錯誤 。只要用「客 觀化」這個概念,就足以說明一般人的道德言論預設有客觀價值存在的現象。特 別是,已確立的社會行為形態,形成對個人的壓力,根據Mackie ,每個人傾向於 內化這些壓力,要求自己以及他人的行為要符合這樣的形態。由於社會所形成的 壓力,個人的態度被客觀化為道德價值,如此,道德價值確實有一個外部的來源, 但並非是來自於個人對於絕對權威的信念,如此而將道德價值歸屬給行為。而 且,人們需要道德規定人際間的關係,限制某些彼此對待的行為方式(尤其是那 些不被意欲的行為) ,這一點,更加深了我們想要道德判斷具有客觀性,因為, 客觀的價值會給予人們一種權威的要求,如此,一個人的道德判斷不只是對自己 具有權威性,也對他人具有權威性。Mackie認為,某個被欲求的東西是客觀上的 好,或者只是我們認為它有客觀價值,十分容易被混淆。一般,我們說某個事物 「好」,通常是因為該事物可以滿足我們的欲望,這類的滿足無關於道德;但是, 人們常常會倒轉「好」與事物之間的依賴關係,而把某個東西視為客觀上是的好, 或具有內在價值:原本是因為事物能滿足我們的欲望而說它好,轉變為因為事物 本身的好而使我們想要該事物。而這樣的轉變,將使得一個人更有理由欲求該事 物。但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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