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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概述行政复议法 2014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至2010年,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372件,结案率达98.3%;审结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6809件,结案率达99.92%。 在审结的行政案件中,判决维持、确认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赔偿的共计5003件,占37.41%,协调解决行政相对人实际困难,促使原告主动撤诉的3472件,占25.96%。 一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3条)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4条)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7条)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8条)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9条) 7、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第6条)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第2条)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 3、不适用调解原则。(第50条)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44条)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第65条) (三)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 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亡抚恤金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 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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