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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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维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
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
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更好地为我校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有限的维修经费,加强仪器设备维
修、保养工作,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掌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
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工作,以
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维修量。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
是所用(管)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应
及时自行开展力所能及的简单维修,复杂维修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
主、外修为辅的原则。鼓励各单位对旧设备进行立项改造。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查明原因,属保修
范围内的,由生产厂商负责。使用单位应尽快与供应商(厂家)联系,
及时办理退、赔、换、修等手续,同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
案,切勿贻误时机。
第六条 对于无法进行维修或维修价值不大的教学、科研仪器设
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须尽快组织学科专家和技术人员
进行论证和鉴定并及时办理相关处置手续。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原则上作报废处理。
第二章 维修经费的构成与分配
第七条 维修经费的构成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单
价小于10 万元)维修经费、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0 万元)
维修经费、公共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仪器设备改造费等构成。
第八条 维修经费的分配
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按照保修期外一般仪器设备总
值的0.15%/年计算,经费指标分配到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
费按照保修期外大型仪器设备总值的 0.6%/年计算;根据仪器设备
改造项目的立项情况和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从维修经费中划拨
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旧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和公共仪器设备维修。仪
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项统筹管理,并根据学校当
年拨付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
需要维护维修的实验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费、检修费和技术服
务费等。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仪器
设备的完好率。当年节余的维修经费可留到下一年继续使用。鼓励各
单位使用自筹经费进行仪器设备维修。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
检查。对因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的单位和个人
限期整改,如果整改措施不得力,适当减少下一年维修经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向
单位负责人报告,说明故障现象、维修内容,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
仪器设备维修单》,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收到报修后,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
论证,分析原因,并确定维修方案 (自修、校内修、送出修、来人修)。
自修、校内修仪器设备需使用单位自购零配件,送出修、来人修需与
厂方商讨价格,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后,使用单位验收维修仪器设备,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建账,最后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自修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包括零(配)件费和技术维
修费两部分。兼职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的技术维修费应根据实际维修工
作量和维修难度综合考虑,不得超过维修经费总额的20%。维修经
费不得用于日常仪器设备维护的劳务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情况应及时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配
件等的维修,其费用由责任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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