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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pdf

发布:2015-09-02约5.9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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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 部、校、院(系、中心)级管理。实验室管理处是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 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 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 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 和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 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800 元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不足500 元但总价在5000 元以上的、独立使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 般设备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单价不足800 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不足500元且总价在5000 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建帐、造册登记,其 中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等)更要加强管理,各 单位每年末向实验室管理处报总台数和总金额,以备案待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增、建帐办法 1.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建卡,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 分户帐,学院(系、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设备明细账,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 2.各单位新购(包括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 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三张,实验室管理处保存白色卡,学院(系) 保存红色卡,实验室保存蓝色卡。所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交本单位管 理人员核查并填写报增单,然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合格并给 予校编号后,在发票上盖上“已办理固定资产”印章,才能到财务办理报销,上述手续不全 者,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不予报销。 3.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 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 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 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 和卡片,办理报增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 一致,每年年末由各单位自行进行核对及帐务处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 率。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 设备,必须指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 做到随时有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 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确度和性能的稳定。 第十三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经院(系)主管 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需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查,报实验室管理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否则追究 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 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需说明理由,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实验室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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