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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罪犯教育基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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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罪犯教育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罪犯教育的发展历史 (一)奴隶社会 人类社会出现罪犯的历史已非常久远,但在零星的早期监狱史料中,基本上没有罪犯教育的记录。 中国奴隶社会的刑罚思想,是野蛮的报复主义,生命刑、身体性是刑罚的主要内容。虽然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但从史料上没有看到什么实际的效果。 (二)封建社会 进入封建社会,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刑罚思想的变化,人们开始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教化。 明朝(山西省)洪洞县“苏三监狱” 清末的监狱改良 沈家本监狱改良主张: (1)建造新式监狱 (2)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人 (3)监狱应当重视减少对 少年犯的教育惩治 (4)注重对监狱官吏培养 (5)重视监狱理论研究 (6)主张制定监狱规则 中国第一步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明确监狱行刑必须贯彻对罪犯的“迁善感化”原则,这显然是受到了西方国家工业文明中“自由、博爱”精神的影响。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北洋军阀政府的监狱 1913年司法部公布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二)国民党政府的监狱 1928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公布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基本保留了1913年的《中华民国监狱规则》的原貌,只是个别条文的修改。规定了“在监者一律实施教诲”,教诲的内容主要是封建伦理纲常以及国民党党义,还有宗教教义。 1949年至1966年 曲折发展阶段 方针的三次变化;1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实施;教育改造创造人间奇迹。 1966年至1976年 停滞发展阶段 1976年至今(1976——1981;1981—1989;1989至今)大发展阶段 三像;六个字(教育、感化、挽救);三分工作(分押、分管、分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现代化文明监狱等等。 新中国建立以来罪犯教育的发展 二、罪犯教育的目的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行刑目的 (1)首要目的——惩罚与改造罪犯 (2)主要目的——预防和减少罪犯 (3)根本目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监狱逐步形成了以对罪犯的“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大手段为主的监狱工作体系   一、罪犯教育 (一)罪犯教育:是指我国监狱为实现刑罚目的,在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进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进行文化技术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系统的影响活动。 (二)罪犯教育的特征 1、法定性 (1)我国《刑罚》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接受教育和改造 (2)《监狱法》第三条、第七条对罪犯教育有规定,罪犯必须依法接受教育,这既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2、强制性 3、综合性 (三)罪犯教育的性质 是由我国监狱依法实施的强制性再塑教育。 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基本内容 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个关键手段 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一种再塑活动 (四)罪犯教育的任务 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 二、传授知识,培养技能 三、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二、罪犯教育的目的 (一)罪犯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教育目的是指通过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质量和规格的人。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提供了罪犯接受教育的发展方向和预定的发展结果; 另一方面,罪犯教育目的是罪犯教育活动的起点,指导和支配整个罪犯教育过程,监狱必须按照教育目的去选择内容,采用一定教育方法和手段,组织一定教育活动。 (二)确立罪犯教育目的的依据 1、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罪犯教育目的确定的物质前提 2、生产关系是确定罪犯教育目的的阶级属性的因素 3、罪犯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是确立罪犯教育目的依据 (三)罪犯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1、罪犯教育目的应当体现罪犯个体的需要 2、罪犯教育目的应当体现社会的要求 3、罪犯教育目的应当体现社会需要与罪犯个体发展的辨证统一。 (四)罪犯教育目的的基本内容 (一)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 (二)培养罪犯良好的思想素质、知识技能素质和身心素质 第二节罪犯教育的原则 罪犯教育的原则,是根据罪犯教育的目的和对罪犯教育的规律认识而提出的指导罪犯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罪犯教育原则的法律规定: 《监狱法》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施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 一、因人施教原则 (一)因人施教原则: 是指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教育 因人施教是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思想,是教育人、培养人的一条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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