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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档案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日常工作。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时,必须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档案员,填写《建设工程档案终身责任制登记表》,明确相关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和积累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流程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验收和移交等工作: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相关档案的编制套数、费用和承担单位,以及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三)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文件的形成、累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档案文件。
(五)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进行立卷归档。
(六)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方案时,应当核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见附件一);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文件。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取得《岳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见附录D)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预验收申请并递送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派员对档案实体进行预验收。对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出具《岳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全套完整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正式验收并移交,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
(四)验收不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报受理机构复验;验收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出具《岳阳市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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