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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doc

发布:2017-03-03约2.91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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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一、事项名称和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富川县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审批对象为经富川县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申请材料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材料为: (一)《修改章程核准表》(2份); (二)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 (三)新章程(2份); 六、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无限量 八、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7887131;投诉电话:0774-788248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9 — 118 — — 119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福利事务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限27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2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限7个工作日) (限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局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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