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保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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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保证书
房屋质量保证书
一、质量保证
本物业遵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和评定,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保修责任的认定
1. 经鉴定为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 2. 经鉴定为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 三、保修责任的免除
1. 业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
承担保险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等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业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 超出设计允许的、以及不可抗拒因素所致,如地震、火灾、台风、战争等引起的质量问
题。 四、保修项目、保修期限及保修单位
1. 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答复时限及处理时限详见附表。
4. 答复时限是指管理处接到业户书面通知之日起给予答复意见的最迟时限。 5. 处理时限是指保修单位开始保修活动的最晚时间。
6. 保修项目为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项目,超过保修期无效。 五、保修程序
1. 住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时,业户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处。 2. 管理处接到书面通知后在答复时限内与业户约定时间查看现场。确认为属于保修责任的,管理处接联系保修单位在处理时限内维修。紧急情况有管理处直接安排处理。 3. 保修单位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到现场维修的,管理处须报请开发商予以解决。 4. 业户应对保修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5. 保修工作完成后,业户须及时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六、其它
1. 业户入伙收楼时应对房屋详细检查,及早发现质量缺陷,同时将检查结果填入业户收楼
验收及保修记录表内,送管理处安排处理。 2. 业主在使用住宅前,必须认真阅读《房屋使用说明书》,用户验收住宅后自行添置、改
动的设备及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3. 房屋财产的保险由业户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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