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pdf
编号: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引言1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1
3认证模式2
4认证单元划分2
5认证委托3
5.1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5.2申请资料3
5.3实施安排3
6认证实施4
6.1型式试验4
6.2初始工厂检查5
m
6.3证评价与决定6
6.4证时限6
o
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获证后监督6
c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
.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
w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
x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8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
f
8认证证书8
8.1证证书的保持8
z
8.2证证书的内容9
b
8.3证证书的变更9
8.4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9
.
8.5证证书的使用9
9认证标志9
w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0
w
9.2使用要求10
10收费10
w
11认证责任10
12认证实施细则10
附件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18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座椅座椅头枕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
定了汽车座椅座椅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m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o
求。c
1适用范围w.
本规则适用于:x
(1)M、N类汽车的座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