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pdf

发布:2025-03-03约2.5万字共2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编号:CNCA-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引言1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1

3认证模式2

4认证单元划分2

5认证委托3

5.1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5.2申请资料3

5.3实施安排3

6认证实施4

6.1型式试验4

6.2初始工厂检查5

m

6.3证评价与决定6

6.4证时限6

o

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获证后监督6

c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

.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

w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

x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8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

f

8认证证书8

8.1证证书的保持8

z

8.2证证书的内容9

b

8.3证证书的变更9

8.4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9

.

8.5证证书的使用9

9认证标志9

w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0

w

9.2使用要求10

10收费10

w

11认证责任10

12认证实施细则10

附件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18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座椅座椅头枕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

定了汽车座椅座椅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m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o

求。c

1适用范围w.

本规则适用于:x

(1)M、N类汽车的座椅;

(2)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