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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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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2— 迎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迎汛工作责任,确保迎汛安全工作顺利进行,根据XX企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企业指挥部”)制定的责任制和防汛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企业各防汛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指挥部会同企业监察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本单位迎汛主责的;重点部位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落实的;责任人的责任制未落实的。 (二)未按职责制定相应预案的;预案执行不力的。 (三)未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的;值班人员接到汛情、预警或通知处置不及时的。 (四)未组织或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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